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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规定及相关标准说明
  • 发布时间:2016-08-04 10:35:03
  • 来源:民瑞

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规定及相关标准说明 

 一、资质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  

1.企业申请的增项资质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2.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3.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处,还可以申请不超过5

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4.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二)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  1.企业资质申请应

随时受理,行政许可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企业资质行政许可采用分级方式,分为审核和审批两级。其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资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核。  3.企业资质审批可采用专

家审查的方式,专家审查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专家审查时限由资质审批部门确定。其中,交通、水利、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资质应在审批前征求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的审核意见。  4.企业资质审查和审批意见在正式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前可以进 2  行公示。  5.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外,应对社会公告。

 
二、资质标准说明及补充规定 

(-)业绩说明

  1.企业工程业绩不能重复计算,一个工程只能算1项业绩; 2.企业可将总承包工程业绩用于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也可将其中自行完成的多项专业工程业绩分别申报多个专业承包资质,但一个总承包工程业绩不得同时用于申请总承包资质

和专业承包资质;  3.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项数必须分别满足,同一类别的多项工程只能算l项数;  4.工程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总承包工程业绩;以分部分项工程作为专业工程代表业绩的,应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或总分

包合同和业主证明材料;  5.同一个工程项目分期发包,且中标单位为同一家企业的,可以将各期工程累加,但不能超过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时限要求;  6.总承包工程不论该工程是否由该企业全部自行完成,均可计人申报企业的总承包业

绩;  7.标准中要求的“近5年”或“近10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5年或10年。如:申报年度为2005年,“近5年”的业绩年限从2000年1月1日算起;  8.房建业绩中涉及“单位”、“单体”、“单跨”、“单项”工程,


  3  均指单体建筑或连体建筑;  9.轻钢结构、网架结构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房建工程跨度业绩;  10.房屋建筑工程的高度业绩应为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天线、水箱等构筑物不能计算在内;  11.装修装饰业绩不含幕

墙工程; 12.网架边长按短边进行考核。 (二)人员说明   1.企业技术负责人不得为退休返聘人员;  2.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只能在一家企业任职。其证书上的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  3.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总数不得超过企

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数的15%;  4.初级及以下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件、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由最初一级受理资质申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不需上报。  (三)工程结算收人  1.企业完成的各类工

程结算收人,不包括工程施工以外的其他业务收人;  2.工程结算收入的计算不分专业,可按企业申报的各资质类别最高标准值考核,但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必须是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的,应按该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考核;  3.特级资质或资

质标准中有本专业工程结算收入要求的资质类。